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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9 17:06:33 出处:四川招考本站采编 2018-10-23 至 2018-11-24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同意,向社会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6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自流井区(含自贡市高新区)辖区的常住居民。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自流井区司法局会同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从自流井区(含自贡市高新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意见表》(附件1)。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自流井区司法局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件2)。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在《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上填写个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愿意接受推荐意见(附件3),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推荐表上出具推荐意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根据选任的方式提供相应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意见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及电子版。
(三)个人申请或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人民团体推荐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24日止。
(四)申请或推荐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
联系人: 曹莉萍
联系电话:0813-8204716
单位地址: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288号(自流井区政府底楼109室)
四、资格审查
自流井区司法局会同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和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随机抽取的居民、个人申请或组织及人民团队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个人申请和组织及人民团队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不超过此次名额总数的1/5。
五、任前公示
自流井区司法局会同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和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过官方网站、在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自流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七、通知公告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会同自流井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和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八、公开宣誓
经自流井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流井区司法局会同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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